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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无业重度残疾人养老保障的思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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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家好,今天说说关于无业重度残疾人养老保障的思考

残疾人本已是社会弱势群体,这其中无业重度残疾人更是弱势中的弱势,关于这部分残疾人的养老,保障,已经刻不容缓的提醒国家要认真面对,超前规划,切实落实了!​

  重度残疾人是一个特殊困难的群体,由于有着严重的身体缺陷,他们在市场竞争中处于不利地位,特别是在社会还不能提供合适且必要的代偿条件时,其就业率即使是在残疾人群体中,也是最低的。恰恰这些自身无生活来源的重度残疾人需要得到更多的照顾,在生活、医疗等方面有更多的支出,这是一对亟待解决、又极难解决的矛盾。
  特别是当这些无业重度残疾人步入中老年后,一方面,由于父母退休、兄弟姐妹成家以及自身长期处于无业状态,无法获得社会保险等原因,导致其所在家庭收入减少;另一方面,由于父母及自身身体状况退化、子女就学等,导致家庭支出日益增加。这时,矛盾就会日渐恶化,甚至出现整个家庭的生活水平不断下降,最终只能依赖国家来为其养老提供保障,这与我国不断提高人民生活水平的目标是不相符合的,因此从长远来看,必须解决这一特殊群体的养老问题。
  一、各地对保障无业重度残疾人老年生活的尝试
  残疾是现代社会文明进步的代价,残疾人特别是老年重度残疾人是一个特殊而困难的群体,国家和社会有责任提供必要的条件,保障他们能保持与其他人相当、至少是相近的生活水平。在这方面,可以尝试以社会救济和社区服务相结合来保障老年残疾人的老年生活,在这种形式中,国家和社会逐渐取代家庭成为养老的主要承担者,从传统的家庭养老为主走向以社会养老为主。在政府拨款的前提下,适当引入社会捐赠,前者只可保障最低生活水平,后者能相对提高重度残疾人的生活质量,所以如果想提高保障水平、保持受保障的稳定性,真正实现老有所养,还得寄望于纳入国家统一的多层次社会保障制度,特别是社会保险制度。
建议通过政府、社会和个人等多种渠道筹集资金,参加人根据本人的年龄和家庭情况按月或按季缴费,个人缴款金额同社会补贴金额一并记入个人帐户。此举引入了社会保险的“风险共担”制度,由国家和个人共同承担重度残疾人的养老风险,改变了以往社会救助制度里国家独力承担、负担沉重的局面,使扩大社会保障覆盖面,提高保障水平成为可能。
设立了残疾人个人养老补助金帐户,并根据该帐户的储存额来确定参保人的养老补助金发放标准,遵循了收益与贡献相对称的原则。在这里,重度残疾人不再是被动地接受低水平的救助,而是在多投多得的承诺下,在有条件的时候尽可能多地缴费,另一方面,也减少了家庭和个人对未来生活的忧虑。养老补助金在残疾人福利基金会帐户单列科目,专项存储,并设立专门的管理委员会负责监督、协调、管理工作。
  二、对解决无业重度残疾人养老保障问题的设想
  一项制度的创立或革新,除了考虑其现时实用性外,还必须考虑影响其长期运行的各种因素,尽量减少以后完善时所付出的成本。出于这点考虑,似应把无业重度残疾人的养老纳入真正的社会保险,最理想的是纳入统一的养老保险体系。
  首先,社会救助与社会保险最根本的区别就在于风险是否分担、贡献和收益是否对称。社会救助制度下,风险完全由国家负担,接受者无须预先支付,但只能得到低水平的保障。这种保障对于一般人群来说是经济的,因为他们已参加了可保障其基本生活水平的社会保险,所以养老风险发生的概率很小。但对于没有固定收入来源且医疗、护理费用巨大的无业重度残疾人来说是不公平的,因为他们即使已预计到未来风险的发生率很大,也无为力,只能接受低水平的保障。因此,不应将无业重度残疾人拒绝在社会保险的大门之外。对于目前经济条件较好的无业重度残疾人家庭来说,为了提高未来的生活质量,是愿意作出更多的贡献来获得更大的收益的,这就与国家分担了养老风险。
  其次,社会保险制度是一个连续的、稳定的制度,作为其重要组成部分之一的养老保险制度改革后已有十年的实践,覆盖面不断扩大,其资金的缴纳、发放、运营管理,在具体操作或制度建设方面都有一定基础,并在不断完善中。俗话说,大树底下好乘凉,如果无业重度残疾人能纳入统一的养老保险体系中,就可以共享其资金、机构和制度的资源,克服自成一家时规模小、稳定性差、效率低等弊端,从而可以大幅度降低运营成本,提高管理效率。此外,如果无业重度残疾人就业后,还可以无间断地使用原帐户,根本不存在不同制度间的转换和衔接问题。
  最后,将无业重度残疾人纳入社会保险,也是当前社会保险工作的客观需要。目前社会保险突出的问题是覆盖面相对狭窄,调剂能力低,这种状况阻碍了经济体制改革的深入开展,所以,扩大社会保险覆盖面是目前社会保险工作的首要任务。除了完善现有制度、提高管理水平外,扩大保险对象范围也不失为社会保险扩面的有效措施之一。而无业重度残疾人正是这样一个有社会保险需求、又具备一定条件的群体。
  综上所述,将无业重度残疾人养老纳入社会保险,是国家、个人、社会保险三赢的举措。
  不过,现行社会保险制度是为有固定职业的劳动者设计的,如果将无业重度残疾人纳入其中,必定会有许多技术上、实践上的问题,对此,我们要勇于创新,以特殊困难特殊保障、风险分担、责权平衡为原则,在实践中解决问题、完善制度。例如:社会保险费中,单位缴纳部分由国家代位;个人缴纳部分由家庭代位;缴纳标准可由有关部门根据当地平均工资和生活水平确定一个范围,由参保人在范围内确定缴费基数;为免强行增加重度残疾人及其家庭的负担,还是采取自愿参保为宜;考虑到重度残疾人家庭养老风险发生时间较早,所以开始发放时间应早于法定退休年龄等等。
  如果成功地把无业重度残疾人的养老保障纳入社会保险,将是特殊困难人群养老保障的一大突破,也是社会保险尤其是养老保险的一大突破,最终有利于提高我国的全民社会保障水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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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4-09-04 01: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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